美国联邦制

《美国联邦制》封面图片

联邦制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治实体(共和国、州、邦)结合而成的一种国家结构形式。1787年美国各州代表在费城召开制宪会议,同年制宪会议通过《美利坚合众国宪法》,根据宪法内容,美国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现代联邦制,各州有自己相对独立的立法权、行政权、司法权,不受联邦限制。

词条内容:

政治与制度:美国联邦制

1776年美国宣布独立后,第二届大陆会议起草并于1777年通过了全国宪法《邦联条例》。按照这部宪法,美国实际上只是一个由13个独立国家组成的松散国际同盟。因为中央最高机构是一院制的邦联国会,不设置国家元首,国会只有宣战和媾和、派遣对外使节、掌管邮政等权力。相比国会,各州却掌握着征税、征兵和发行纸币等实权,各州经常不参加中央会议,国会因为表决人数不足而被迫休会,国会没办法制定有力的对内对外政策。

政治与制度:美国联邦制

1786年5个州的行政长官在安那波利斯举行会议,讨论如何修改邦联条例以促进各州之间的通商往来。会后他们邀请各州的代表来到费城进一步讨论发展联邦政府的事宜。1787年5月,美国13个州代表在费城召开制宪会议,同年9月15日制宪会议通过《美利坚合众国宪法》。根据这部宪法,美国成为一个由各个拥有主权的州所组成的联邦国家,同时也有一个联邦政府来为联邦的运作而服务。从此联邦制取代了较为松散的邦联制。

联邦制是美国人最引以为自豪的所谓“发明的传统”之一。联邦制的最大特点是分权,主权由联邦和各州分享。这既尊重了美国各州长期以来就拥有独立的行使各种权力的传统,又适应了当进美国急需扩大中央权力的要求。两级政府不仅相互制约,也受到各自内部份权机制的制约,没有一级政府可以轻易侵犯人民的权利。这种体制被联邦制的策划者之一麦迪逊称为是对美国人民权利的"双重保护机制。”

政治与制度:美国联邦制

自1789年美国《宪法》实施以来,美国联邦制的定义、内容以及运作方式一直处于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中。联邦与州政府间的权力范围也不断地调整,南北战争后逐渐明显。1930年代总统罗斯福推行“新政”,利用联邦政府的权威调节经济,处理美国社会各阶层、各利益集团间的矛盾。这种被有些学者称为集权化联邦制的趋势在1960年代约翰逊政府时期达到顶峰。有些美国政治学者惊呼:“旧的(美国)联邦制已经死亡了。”

国家结构形式,一般分为单一制和复合制两种。复合制国家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成员单位(如邦,州,共和国等)联合组成的联盟国家或国家联盟.根据成员单位独立性的强弱,复合制又可分为联邦制和邦联制等形式。美国采取的是联邦制国家结构形式。各州有自己相对独立的立法权、行政权、司法权,不受联邦限制。我国采取单一制的国家机构形式,建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。

联邦制与邦联制的相比,联邦有自己的立法机关和中央政府,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、地位高于组成单位,是国际交往的主体。而这些邦联都做不到。从国家结构形式上看,都属于复合制,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。随着社会经济、政治的进一步集中和统一,曾属于邦联的美国、瑞士、德国先后改组为联邦。相反,属于联邦的原苏联于1991年底成为邦联的独联体。

政治与制度:美国联邦制

在当今世界近200个国家中,虽然只有20多个联邦制国家,可是,它们的人口总数在22亿以上,而且占了世界大约二分之一的土地。其中,领土最小的是拉美的圣基茨――尼维斯联邦,267平方公里,最大的是横跨亚欧的俄罗斯,1700多万平方公里。